有時侯,某些事情或契約,想要找人作證,我們常會聽說,去找「律師見證」,什麼是「律師見證」呢?

  顧名思義,就是找律師當作見證人;也就是說,當某些法律行為或事情,當事人擔心爾後發生爭議,希望有個親見親聞的證人,以避免發生爭議。亦或是,發生爭議時,可以如實以證人身份說明事實的真相。可以參考「台北律師公會律師見證規則」,第一條就說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律師就下列法律行為見證,作成見證之文書:一、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或其他關於債權、債務之契約行為。二、關於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或其他有關物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行為。三、關於結婚、離婚、親子關係、認養、收養、同居或其他涉及親屬關係之行為。四、關於遺囑、遺產分割、處分之行為。五、關於票據之提示、拒絕承兌、拒絕付款、船舶全部或一部之運送契約、保險契約或其他涉及商事之行為。六、關於其他涉及私權之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第二條則是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律師就下列各款關於私權之事實見證,作成見證之文書:一、關於時效之事實。二、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之事實。三、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之拾得、埋藏物之發現、漂流物或沉沒品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先占、占有之事實。

  反正什麼哩哩扣扣的,大概都可以找律師作見證人。但是,要注意,律師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執行見證。

  還有,律師執行見證時,應要求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確係本人。否則,把桃花當梅花見證,豈不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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