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大陸卻「官司纏身」,這時無法應訴,法院的庭還開得下去嗎?還是官司要停下來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因此,若當事人未任訴訟代理人的情況下,人又在大陸,無法搭機回台灣,這時法院就要考慮是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了。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就針對類似案件,裁定大陸地區因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而禁止入境臺灣經解除,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前,停止訴訟程序。

  該件裁定略述,就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所謂不可避之事故,解釋上固指類似於天災(例如據預防傳染病規則在與法院斷絕交通之地是)之其他事故,    法院得依據實際情形,斟酌在障礙消滅前,有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為停止之裁定,俾使當事人有權利伸張或防禦之機會;而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雖得以法令限制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惟仍不得因此侵害人民憲法上參與訴訟之權利;是如當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因在大陸地區因類似於天災(如所在地為傳染病疫區)而人身自由遭受限制,致無法入境臺灣,自應認其有無法到庭應訴之正當事由,而屬於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稱「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之情形,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以保障該當事人為訴訟程序主體權地位與憲法賦予之訴訟權。

  大陸地區發生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召集各部會決議暫緩受理大陸地區湖北省以外之大陸地區人士入境臺灣為社會交流(進行民事訴訟),並經內政部移民署於民國109年1月27日公告限制持有入出境許可證(事由記載為進行民事訴訟)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故當事人因而不能入境臺灣,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情況下,足認有無法到庭應訴之正當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於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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