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打綠樂團前主唱吳青峰公開演唱自己創作歌曲,遭起訴違反著作權法,引發話題。一般人會覺得奇怪,吳青峰為何不能利用自己的創作呢?或是說,就算授權其他人,既然已終止了,為何還是不能唱呢?這就要提到二個重要概念:一個是「契約延展」的效力,一個是「專屬授權」的觀念。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表示雙方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專屬授權予林暐哲音樂社,契約延展效力期間,就算是吳青峰自己所創作的歌曲,未經其同意也不得公開演唱所授權之歌曲。環球音樂則聲明,表示旗下藝人吳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於2018年9月份雙方會面合意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不再續約,為求慎重,吳青峰也於10月份再度寄送存證信函以資證明,謂雙方「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已於2018年年底終止。

  依雙方約定,如未於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即視同合約繼續有效自動延展一年。因此,雙方對於合約是否已於2018年12月底前合法終止一事,有所爭執。檢方似乎未採認雙方合意不續約一事,而認為吳青峰2018年10月間才以存證信函通知不續約,即合約並未發生結束的效力,2019年底前仍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的法律效力。講白一點,若契約自動延展後才通知不續約,已經來不及了。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也就是說,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排除自己得利用該著作及向第三人授權;非專屬授權,指著作權財產人為授權後,不排除自己利用著作及向第三人授權。簡單講,「專屬授權」就是把著作財產權授權給他人使用,連自己都不能再用;「非專屬授權」就是把著作財產權授權給他人使用,還可再授權給其他人使用。

  因此,檢方認為吳青峰知悉合約有效期間情況下,未得林暐哲音樂社同意或授權,有公開演唱林暐哲音樂社具有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及與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利用網路或實體光碟方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相關歌曲,涉違反著作權法的意圖營利重製罪、意圖營利散佈罪等相關規定,提起公訴。

  智財法院曾經在雙方的假處分裁定中說明:「吳青峰出道以來所有之音樂作品,林暐哲音樂社享有絕對之掌控權,惟音樂作品於創作完成後,有賴創作者、歌手、經紀人、唱片公司、各種大眾傳播媒體、音樂平台等積極地演唱、使用、曝光,始能成為廣受公眾喜愛、歡迎的流行歌曲,故音樂作品的積極使用,對於創作者、專屬被授權人、一般之利用人及公眾之權益,均有正面之效益。」這件音樂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爭議的情理是非論斷,見人見智;不過,從法律面向而言,只能說吳青峰未處理好「契約自動續約」一事,致生「專屬授權」之延展下去的爭議。

  由此看來,創作者還想演唱自己的歌曲,又擔心契約延展問題,在簽立授權契約時,可考慮「非專屬授權」的方式吧!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 https://www.storm.mg/article/233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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