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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審理的民刑事案件,因為法官員額較少,會有限量分案的現實考量,造成不少案件等了好久才判決,這就牽涉到分案的先後及流程等相關問題了。

 

  基本上,最高法院的分案是依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辦理。原則上,於收案後,由民刑事科的編案股依收案先後順序識別碼,接著由審查股作初步程序審查,再接著就由分案股負責處理。

 

  因為每個上訴到最高法院案件,卷宗資料多寡不一,有的可能幾百卷,有的可能幾卷。因此,分案股會將全部案卷分為:1、二大袋以上(註:這個大袋子真的很大,可以裝幾隻肥豬了!!顯見可以裝多少卷宗啊!)2、死刑;3,無期徒刑;4、重大金融;5、大袋;6、中袋;7、更二案件;8、非常上訴;9、再審抗告、一般抗告;10、一般訴字案件。經前述分類後,除有應「即時分案」者外,原則上由電腦以有無提前分案要項及依識別碼先後順序自動取案(註:應即時分案的情形:一、原審判處死刑且被告在押之案件;二、聲請停止執、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具保停止羈等,經法院准許而檢察官抗告之案件;其他急迫情事,經分案庭長核定之案件),然後將所取案傳送給分案科長,並自動依序產生序號再列印出分案清單。

 

  依據前述分案實施要點及各種公平性考量,會有停分、減分、補分、退分、超分及折抵等相關情形,分案科長在電腦輪次表上就每位法官該次分案的前述情形作設定,同時計算出該次待分的件數,於分案作業日再由電腦亂數進行抽籤分案,最後於發卷日將各股所收的案卷送交承辦法官。

 

附註(提前分案之案件類型)

一、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

二、收案時,繫屬法院已逾五年之久懸案件。

三、社會囑目或社會關注案件。

四、重大刑事案件。

五、貪污、走私案件。

六、被告在押、在監、戒治、觀察勒戒或收容之案件。

七、妨害投票案件。

八、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九、仿冒商標、侵害著作權等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案件。

十、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十一、非法介入公共工程案件。

十二、盜採河川砂石案件。

十三、廢棄物清理法中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犯罪有關之案件。

十四、卷宗證物浩繁,存在不易之案件。

十五、上訴最高法院中被告死亡之案件。

十六、非常上訴案件。

十七、抗告案件。

十八、聲請案件。

十九、假釋中被告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涉及應撤銷其假釋之案件。

二十、監察院提出彈劾之相關刑事案件。

二十一、法官因優遇、離職、留職進修、迴避及其他經院長、庭長或分案庭長核定退科之案件。

二十二、上開案件審結前,與整相關連,應追分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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