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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十八歲楊小姐在臉書社團發表朋友的性生活文章,被檢方起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檢察官起訴認為,楊小姐在臉書發表被害人的感情隱私糾紛等文章,並將被害人與他人之間涉及性生活的私密簡訊對話截圖,張貼在留言文章的後面。經被害人發現私事曝光,提出告訴。楊小姐與同為未成年之被害人,原本是朋友關係,也同樣是某個「少女」名稱臉書社團之成員,因此,知道被害人一些私事。

  經法院審理認為,楊小姐知道個人資料未經他人同意不得非法利用,而張貼毀損被害人名譽的文字,傳述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貶損被害人名譽、社會評價。楊小姐犯後坦承犯行,與對方和解,兼衡犯罪動機及被害人名譽受損等情狀,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拘役五十日,給予緩刑2年宣告。法院認為被告年僅十八歲年輕識淺,為促使她日後遵守法律,命伊在臉書留言板內連續三天刊登道歉啟事,而且保證絕不再犯,再命其提供八十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依個資法第45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不在此限。再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違反個資法第20條的規定,是指一般人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有特定情形,沒有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就有可能因為違反第20條之要件,而依第41條被判刑,而且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一般人真的看得懂前述條文的規定嗎?對於個資法非告訴乃論之規定,是相當值得討論的。

  反正啦!個資法,法力無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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