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則新聞報導,有名男子因為太太和公寓的其他鄰居有過爭吵,被打傷過,所以在家門口裝了幾支監視器,卻又惹來鄰居不滿,認為侵害隱私權,一狀告到地檢署,近日檢察官表示監視器拍攝的範圍是公共空間,做出不起訴處分。

  鄰居間原本以和為貴,但若有了嫌隙,恐怕就難住得安穩,為求自保,裝個監視器無可厚非,但如果是裝在家門外面,會不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構成刑法所謂妨害秘密罪呢?要先看看刑法關於該條罪是如何規定的,刑法第315-1條第1款妨害秘密罪是這樣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首先是無故,其次是要利用工具或設備,再來是針對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如果有其原因,或不是利用工具或設備,或是屬於公眾場合,就沒有本罪適用的餘地。

  本案檢察官不起訴這名男子的理由就在此,監視器雖然說是設備,但拍攝的範圍畢竟沒有到鄰居屋內,而是在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如果說這會侵害隱私權,那麼社區保全大該都不用裝監視器了。而檢察官可能也考量到男子和鄰居之間的過往糾紛,所以最終認定並不涉犯刑事犯罪,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如果男子一不小心,拍到了別人家,搞不好就不是這麼簡單了,因為別人家裡可就是非公開場合,這時候是不是也能被不起訴,就未可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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