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其次,夫妻兩願離婚,應簽立離婚書面文件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之後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若有一方不願離婚,則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了。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一方想離婚,必須符合前述事由,才得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目前實務,已經比從前放寬離婚的認定。假如婚姻已達破裂而難以維持的情形,通常情形,法院多會認為構成有重大事由而判決離婚姻,當然前提出提訴離婚者,不應有奇奇怪怪婚姻破裂負責之狀況。

  最近,就有一件裁判離婚的案例,大略是先生不當限制太太諸多行為,加上分居二年 ,被認為婚姻有重大破碇,因此判決離婚。

  新聞報導指出,某李先生發現太太與同事過從甚密,雖口頭表示原諒,卻開始禁止她使用網路,並沒收她的平板電腦,太太最後選擇透過宗教信仰、茹素尋求內心平靜。李先生卻阻止她念經,甚至半夜叫她起床質問吃素的原因。原告表示,先生因為發現她與同事常在LINE上面聊心事,雖口頭表示原諒,卻開始出言辱罵,並沒收她的平板電腦,禁止她使用網路。她也主張長期遭受精神暴力,期盼透過宗教信仰、茹素尋求內心平靜。此外,先生曾未經同意,調閱她郵局帳戶近六個月交易明細,拿出交易明細逐筆質問,並要脅她不得參與宗教活動。最後,太太以分居超過二年及前述事由,主張婚姻有重大破綻且無回復之望,訴請離婚。

  李先生則否認出言辱罵、精神虐待及禁止使用網路等指控,而反駁婚姻若有問題,是太太外遇所致,尚且太太沉迷於宗教,每晚在房間觀看宗教節目,還把房間布置像靈堂一般詭異,半夜不停唸經禮佛,砸大錢參加法會,加上吃素致骨瘦如材,才會介入勸阻。

  法官認為,李先生限制太太使用平板電腦、網路,勉強太太交代為何選擇念佛茹素,更未經同意擅自調取帳戶交易明細,在在顯示對於太太的不信任,未尊重其妻為獨立的個體,有獨立選擇宗教信仰及運用財產自由,縱使其擔心太太財產受損,也用了不恰當的方式,無助於修補婚姻破裂,加上2人分居多年,而且李先生沒有任何有效挽回婚姻的舉措,因此判准離婚。

  綜上所述,當婚姻出現重大破碇及分居數年者,一方強烈想要離婚,另一方若未能採行有效挽回婚姻的舉措,通常法院判決離婚的機會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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