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濂洞

  一般發生失火,經報案後會由消防隊到場搶救。之後,為釐清失火之原因以追究責任,通常會由消防局製作鑑定報告,但是該鑑定報告若有不符合物理原理或與客觀卷證不符,亦或是經複鑑定有疑義等,法院不見得會採認論斷被告決有罪的基礎。

  例如: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意,在這個案例,消防局所鑑定的起火戶,經過中央警察大學再次鑑定後,發現不論係從火災燃燒理論、初期搶救方向、延燒情形、目擊證人所見情形,均無法解釋本件火災是從○○街162號起火再延燒至160號。反之,應係由160號起火再延燒至162號,較符合火災燃燒理論、初期搶救方向及延燒情形。亦即,經過再次鑑定後,法院認為消防局所認定的起火戶是有問題的,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仍然判令被告無罪。

  換言之,本案例之消防局之鑑定理由除就「起火戶」之判定已存有缺乏證明力之問題,以及經中央警察大學依火災學燃燒理論、初期搶救方向、延燒情形,研判起火戶另有他處,對於是否係因被告未熄滅煙蒂造成遺留火種醞釀起燃,確屬有疑。則消防局就上開起火原因判定部分,自無足可採。還有,本案之真正起火原因,由於現場已有破壞,無法再委由火災鑑定專業人員為進一步之調查,故無從研判。

  此外,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在這個失火案,由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該鑑定由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鑑識科技正丙鑑定,其在法院證稱:本次是其第一次從事船舶失火鑑驗,基於職責其必須找出失火原因,因被告表示曾經使用研磨機研磨且有吸塵的動作,而粉塵粒徑很小容易氧化產生高熱,故其判斷本件起火原因乃研磨產生之粉塵氧化引燃隔音棉之可能性比較大等語。但是,法院認為所謂燃燒,乃物體快速氧化,產生光和熱的過程;可燃物、助燃物(如氧氣)以及溫度到達燃點,乃燃燒所必須之三種要素。法院對丙就被告研磨所產生粉塵之溫度、隔音棉之材質、燃點等事項均不清楚一事,業據證人丙於審理時證述在卷。

   在本案,況且就該粉塵究係研磨當下即已氧化燃燒抑或是因被告使用吸塵器帶來空氣方氧化燃燒一節,證人丙在法院審理時證稱:研磨過程所產生的氧化現象可能在研磨當時已發生而未看見,也有可能研磨當時因氧氣不夠而未發生,嗣因吸塵帶來氧氣而產生氧化現象等語。因此,法院認為丙就粉塵溫度、隔音棉材質、燃點等事項既不知悉,亦無法肯定該粉塵究係何時以及如何氧化燃燒引燃隔音棉,則丙證述本件起火原因乃研磨產生之粉塵氧化引燃隔音棉之判斷是否符合上開燃燒之三要素,本屬有疑。此故,法院不採消防局的鑑定結果,而判令被告無罪。

  總之,消防局的鑑定報告若有疑問,法院有時會自為判斷,有時會請中央警察大學等鑑定單位再次鑑定,不見得消防局火災鑑定報告書的鑑定結果就是最終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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