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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輕的A女愛上有婦之夫B男,並為B男產下一子。一年後,B男妻子C女發覺此事,怒不可遏提告通姦,但考慮到結婚多年無子,希望將孩子接回家扶養,並承諾會當成親生子一樣的照料。A女雖同意讓孩子認祖歸宗,但拒絕把孩子交給C女,B男則支持C女做法,兩夫妻遂以經濟優渥為由,與A女打起爭取孩子親權的官司。

   像是這種男人外遇和小三生子之情形,小孩監護權最後如何歸屬,並不是只有風流倜儻的B男會有此問題,台灣社會類似的男性,更是所在多有。原本清官難斷家務事,但現代法院總不能把原告、被告拒於千里之外,這時,要如何判斷,方符合公平正義呢?

   過去就有個相似案例,有位胡先生外遇,與婚外情對象陳小姐生了小孩。一方面,胡太太發現雙方外遇,提告陳小姐妨害家庭通姦罪,後來法院判決通姦罪成立。但是,胡小姐希望胡先生能認了小三陳小姐生的女兒,也作了親子血緣鑑定,胡先生也同意認祖歸宗,並希望與小孩同住,郭太太也支持先生爭取小孩的親權。只是生母陳小姐則主張,胡太太精神狀態不佳,爭取小孩的動機,只是為了拆散陳小姐,不讓她與小孩在一起。甚且,陳小姐主張胡先生身為生父,於小孩出生後都漠不關心,其家庭成員也對女兒態度相當敵對,如果小孩的親權歸生父胡先生的話,將會影響小孩的成長。不過生父胡先生這邊主張:生母陳小姐以女兒為工具,曾經傳訊息騷擾、威脅破壞他的圓滿婚姻,懷疑「未來如何教導小孩的正確人生觀?」,胡太太尚表示,如果小孩到她家,可讓家庭生活更熱鬧完整。

   不過,在這場爭取女兒親權的案例最後,法官認為生母為大,認為胡太太對小孩生母陳小姐有「嚴重敵意行為」,未來恐造成孩子認知混淆,將親權仍然判給生母陳小姐。法院的理由是基於過往,胡小姐曾對陳小姐提起通姦告訴、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還查封陳小姐的不動產,算是一個「嚴重敵意行為」,日後若由胡太太照顧孩子,恐因對於生母的認知態度,會轉換到小孩身上,而不利於小孩。另外,陳小姐在親職、教養能力及照顧環境評估上都沒有問題,況且小孩出生後都是由生母照顧,也符合「最小變動原則」、「幼年從母原則」,所以在這個案例中,仍判決小孩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親權)應該歸屬於生母陳小姐。

   也因此,B男夫妻想要從A女小姐手上單獨取得小孩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恐怕並不是這麼容易的事情,法院仍會參考雙方的實際情況,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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