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吳小姐和已婚的劉先生發生婚外情,吳女表示欲結束畸戀,卻遭劉先生要求支付分手費才同意結束戀情,因此吳小姐支付了「分手費」100萬元!後來,劉先生則要求吳小姐立下切結書,若願意復合的話,他將返還這筆錢。吳女之後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婚外情分手費違反公序良俗」。不過,法院認為該分手費契約是有效的!判決吳小姐敗訴確定。

  吳小姐提出法律主張,認為雙方的分手協議,是約定吳小姐應給付劉先生分手費100萬元,無異約定以上訴人之人身自由為債權或物權之標的物,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法院判決認為,吳小姐也承認劉先生是有配偶之人,兩方約定由吳小姐給付劉先生100萬元,劉先生則同意分手,終止兩方間婚外情關係等情。因此,這樣的約定,是以終止兩方之間婚外情關係為目的,並沒有對吳小姐的人身自由有何不法之箝制與拘束,無違反公序良俗可言,認定吳小姐主張分手協議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云云,並非可採。

   至於,吳小姐於分手協議交付100萬元後,劉先生因不捨分手而欲挽回吳小姐,對她表示若在某日前的猶豫期間內重回他的身邊,將同意 100萬元歸還吳小姐,但猶豫期間內吳小姐不得與其他男子交往等,而簽立切結書。然而,法院認為切結書是兩方依分手協議履行後,另行約定以吳小姐重回劉先生身邊繼續婚外情關係,為劉先生應歸還100萬元之停止條件,難認切結書之約定是分手協議之解除條件,也不影響分手協議之效力。

    奉勸各位同胞,能不搞就不要搞,真要搞婚外情,還是找一個分手不會跟你要錢的對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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