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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小姐在「爆料公社」指出,與友人透過房屋仲介公司相約看房,期間被仲介張先生偷拍穿著熱褲的美腿,後來被陳小姐發現,陳小姐非常氣憤對方的偷拍行為。請問這種偷拍行為構成妨害秘密偷拍罪嗎?

  先說結論,不構成。

  或許有人不恥這種趁女孩子不注意而偷拍大腿的行為,認為構成偷拍罪,但在法律上是不構成偷拍罪。不過,仍然可能構成「性騷擾」而被處罰。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因為露出來的大腿器官或下半身是公開的,不是隱私部位,與偷拍罪的要件不合。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假設是因為露出穿著熱褲的美腿,男生違反女生意願,在符合前述條文的要件下而從事的偷拍行為,就有可能屬於性騷擾行為,仍應依具體個案綜合論斷。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指出,陳女指控她與朋友一起去看房時,當時未發現對方的偷拍行為,是隔日再與哥哥前去時,才知道又被偷拍,當下質問張先生,並查看對方手機中照片,結果照片竟是她與陪同看房的女性友人之多張胸下露大腿的半身照,感到非常不高興及不舒服,雖然張先生表示抱歉及刪除照片,看來陳小姐還是很不爽,才會在爆料公社講這件事。

  想要拍人家美腿,請先問一下,以示尊重。即令非屬隱私部份不構成犯罪,但是仍然可能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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