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陳沂日前在臉書直播時稱「大部分志願役軍人是廢物」,遭到國防部與幾位志願役官兵提起刑事告訴,日前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主因在於檢察官認為公然侮辱必須要有「指涉特定對象」,上述言論不符合這個要件,認為不應起訴。

  很多網友忿忿不平,認為如果依照這個理由,只要被告說自己沒有針對特定人開罵,就沒有責任了嗎?其實,檢察官斷案,不可能只看被告自己的說詞,通常會依據直接或間接、當事人提出或是自行調查的各類證據,綜合作出判斷,就算被告自己真的這樣主張,檢察官還是可以探究被告有無指涉特定人的犯意來認定,不是說檢察官真的就是被告說甚麼、就信甚麼。

  回到本案來說,陳小姐的指涉對象是「志願役」這個特定族群,檢察官認為非針對哪一個軍官或士兵,更遑論主管機關,既然國防部也好、提告的官兵也好,都不是被指涉的對象,自然就會駁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了。

  其他國家這類針對特定族群的言論,一定情形是會另訂刑法條文來處罰的,而非透過擴張既有公然侮辱罪,來滿足處罰的需要,但台灣目前並沒有這樣立法,與其歸咎於檢察官為何不起訴,不如討論為何立法者沒有給檢察官起訴的依據,比較妥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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