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__51003438.jpg

  前幾日有一則關於「黃燈」的車禍判決,一、二審法院認定結果天壤之別,讓我們來討論討論「圓形黃燈」與「閃光黃燈」究竟有何差別?

  案例內容大致為:某游姓女子開車到路口時,遇到「圓形黃燈」未減速反而加速通過,郭姓騎士此時亦騎乘機車闖紅燈通過該路口,兩車相撞後,郭姓騎士因傷重,最後不治死亡。本文暫不探討騎士本身身體狀況,僅討論:黃燈究竟應該加速通過?或盡快減速?

  首先,在此案例中,郭姓騎士既遭認定為闖紅燈,則游姓女子行駛方向即為綠燈,路權應歸屬於游姓女子。然而,在游姓女子擁有路權的狀況下,其闖「圓形黃燈」之行為,是否仍需對郭姓騎士之死亡負擔過失致死及損害賠償等責任?

  吾等探討過失責任,在於一方有過失之前提下,對於他方才會產生民、刑事等責任,並需負擔一定比例之賠償或刑罰;若一方無過失責任,則無須對他方負擔任何責任。

  按行車管制號誌之「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第5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故車輛於號誌燈號轉換為黃燈顯示時恰抵停止線,即所謂「猶豫區」,理論上應迅速通過路口。

  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則規定:「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顯然「圓形黃燈」、「圓形紅燈」之意義及作用,與「閃光黃燈」、「閃光紅燈」區分之關鍵就在於是否閃燈,來決定應該減速或者加速通過。「圓形黃燈」應該加速通過,而「閃光黃燈」則必須減速接近再通過,二者在道路交通號誌上呈現指令南轅北轍,駕駛人一定要區分清楚,才不會一失「足」(踩煞車?或踩油門?)成千古恨。

  本案游姓女子行駛到道路路口時,號誌指示為「圓形黃燈」,且於號誌燈號變換為黃燈顯示時恰抵停止線,即所謂「猶豫區」前緣,理論上應迅速通過路口,故車禍鑑定結果均認定游姓女子無肇事責任,至於郭姓騎士因為闖紅燈,所以在法律的世界裡,可以說是全盤皆墨。

  然而,要提醒的是,駕駛人在「圓形黃燈」時,若已屆停止線猶豫區,必須盡速通過,若還離路口猶豫區有一定距離足以反應時,也就是煞車還能有安全距離可以安全停止時,筆者還是建議就別搶黃燈了,因為此時你並非在停止線前,法律並不保障你可以安全駕駛車輛而不停車,亦即所謂俗稱「闖黃燈」的駕駛行為,還請讀者要謹慎分辨。 

  總之,開車還是要注意路上之狀況,隨時緊盯個個路況,稍有不慎,輕則荷包失血,重則傷身害命。期望大家都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