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近日通過勞動部提出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有鑑於台灣目前中高齡及高齡的勞動參與率較低,於是特別提出該法草案,希望可以降低其失業率,且讓雇主在就業市場有更多的選擇。

  草案先定義所謂中高齡勞工為「45歲至65歲」者,高齡勞工則為「逾65歲」者,考量到這些人在就業市場找工作較為困難,法案透過鼓勵和處罰兩個機制,來提高雇主願意雇用這些勞工的動機,鼓勵的部分為了避免雇主囿於中高齡或高齡勞工所可能增加的負擔,而不願意雇用,譬如說需要無障礙空間、輔助之類的,所可能要支出的額度成本之類的,對於願意提供這些器材或是機會、甚或是在職訓練的雇主,主管機關可以依照本法案來提供補助。至於處罰的部分,則是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就業歧視法,若雇主有涉及「年齡歧視」的時候,可以論罰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的行政罰鍰。

  當然上述的糖果或是鞭子對於雇主來說都不是這麼有吸引力,所以行政院會又加了一條,雇主可以選擇與高齡勞工成立「定期契約」,不受勞基法原本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的設計,也就是約定一年一聘、半年一聘之類的,如果雇主認為高齡勞工表現不佳,不僅限於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的解僱事由,只要期滿不續聘即可,行政院表示這是讓僱傭關係「彈性化」,有助於提高雇主雇用高齡勞工的動機(草案第28條)。

  前述規定是否妥適,仍有待未來立法院討論,就請大家拭目以待了。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