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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政府認為因應大陸地區對台滲透,上個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將刑度拉高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聞指出,攸關我國防共及國家安全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上月19日三讀通過,未來為中國發展共諜組織者,從過去的5年以下刑度,大幅調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實上,對於侵害國家法益而影響國家安全行為,當屬犯罪,並且要加以處罰。然而,所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發展組織」,是相當不明確的法律要件,因此,法院實務運作上應該很嚴謹,否則容易入人於罪。其實,何謂組織?實務一定要有明確的定義範圍,否則以後又會引起一番爭議。

  排除各式各類奇奇怪怪的政治人物觀點,一個特別刑法犯罪行為,在要件不變的情況下,法定刑度可以從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表示這個「犯罪行為」非常的嚴重。由刑度來看,過去認為此罪屬輕罪,還可以緩起訴或易科罰金。如今,此罪是比強姦、強盜還要嚴重的犯罪行為。原來,輕重的變化,是如此的鉅大!

  當然,對於影響國家安全的行為,要抓去槍斃,人民可能也不會反對,只是從歷史的角度看事情,類似犯罪要件的認定,「法院」若不能作最後的合憲性或合刑法原則的把關,該條文就有被濫用的可能,這是往後應加以觀察的重點。

  一個罪的法定刑度,可以突然從「5年以下」變成「7年以上」,到底是怎麼回事?似乎很少人關心這件事。這真的是很難想像的事,我們不會有答案,只能提供民眾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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