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事會議中,認為過往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過於抽象;因此,民國108年3月15日司法院與行政院會同修正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6月15日施行。

  新聞指出,法務部說明新修正目的:維護偵查程序順利、保障被告被害人及訴訟關係人的隱私及安全,落實無罪推定的原則,避免標籤犯產生。

  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偵查不公開,包括前述偵查程序、偵查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像是檢察官或警察在新聞攝影機前,基本上就不能將偵查內容的心證加公開說明了。以後,警察帶人犯到現場模擬的畫面,可能就看不到了。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不過,辯護人幫被告辯護,所得無罪的心證,也不能公開嗎?好像有點怪怪的?

  不過,有些案件,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例如: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另則,有些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等等,原則上是不得揭露或公開。

  此外,案件在偵查中,也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基於無罪推定,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算是人權又邁進了一大步。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