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官司可要求賠償律師費嗎? 2

  民事糾紛打官司,有人會花錢請律師,也有人不花錢請律師由自己去打官司。打完官司算總帳,贏的人會不甘對方害他花錢請律師,想要向對方要求賠償律師費或律師酬金。不過,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實務,可能會有點問題喔!

  某些國家規定,打輸官司的人要負擔對方律師費,但是我國並非如此規定,只有在特定的情況,才要負擔他方律師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什麼是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沒有一個明確定義「訴訟費用」的條文,相關訴訟費用之意義,散見各條文中,所謂「訴訟費用」略指:裁判費、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鑑定人報酬及相關費用、證人費用、法院依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代理人、第三審的律師酬金等等,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不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委任律師的費用。目前法律只有強制規定第三審委任律師才能上訴,所以「第三審」的律師酬金才會被認為是「訴訟費用」。

  還有一種情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1款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包括:「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除此之外,在某些履約糾紛,如果契約有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一方負擔,也可以主張。

  簡單講,就算贏了官司,民事案件如果打三審,第一、二審的律師費不能向對方要,第三審的律師費才能向對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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