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只給半薪嗎 2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有間豆花店聘用工讀生並約定好時薪在150元-165元間,但該名工讀生在工作4小時後,店家卻只給了300元的薪資,還辯稱因為仍在試用期所以只給300元。

  事實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中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因此只要經聘用、開始上班,都應該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因為勞基法對試用期並無特別規定,可以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話,就屬合法。

  依照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試用期的薪水當然也可以由勞雇雙方議定,但若是如前述的豆花店老闆,4個小時卻只給300元的薪資,或有些更過分的雇主甚至試用期不發給薪水,這種明顯低於基本工資的情形,已經違反勞基法,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可能處以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

  但若是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試用期給予較少之薪水,例如試用期之月薪4萬,待試用期過了再調整為5萬,在這樣的情況下,由於雙方皆同意,且試用期薪水雖然較少但仍高於基本工資,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但仍需注意雇主是否約定過長的試用期,而有權利濫用之情形。

  另外,關於在試用期間雇主得否任意終止勞動契約,意即若雇主要在試用期間解雇勞工,是否仍應遵循「解僱最後手段性」?勞動部雖一貫主張皆應依照勞基法之規定,法院實務上卻有不同之見解,相關延伸內容,可參考本所之前的文章:《試用期間有解雇最後手段性嗎?》。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