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自救會法律顧問爭議處理【上篇:爭議評析】 2

  2016年8月,商業周刊1501期封面斗大標題「3700家中小企業財務風暴」,封面下方幾行文字,對這個標題稍作了說明:「TRF災情愈滾愈大……全台虧損二千億,是雷曼連動債的五倍」!

  周刊內容簡單幾句話,道出問題的重點:「TRF是一種高槓桿的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特色是獲利有限,但若匯率不如預期走勢時,損失將可能無限大。」

  TRF的中文名稱為「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中央銀行將其分類為外匯選擇權的金融商品。交易方式乃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成立選擇權合成契約(Synthetic Forward),對「未來匯率走勢」交易條件進行約定。約莫2013、2014年起,民營大型銀行開始強力推銷與人民幣匯率連動的TRF產品(註:公股行庫幾乎不太敢賣這種商品),包括TRF/DKO類型之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只要人民幣維持強勢,就可以賺取權利金,主打人民幣只漲不跌,吃了幾次投資就賺的甜頭,有些銀行還教育客戶投資TRF不需要出錢,只要建立銀行信用額度就可以參加TRF的賭盤遊戲,簽約就可以賺權利金。

  通常TRF的合約期間,原則上分為12個月(1年)或24個月(2年),每月進行一次比價交易,名目本金約為100萬美元上下,並有履約價、槓桿倍數、保護價等約定內容,像是人民幣貶值時可能必須補繳保證金或徵提擔保品;其次,槓桿本金與名目本金之比值通常為兩倍,是一種極複雜又高風險的金融商品,非專業投資機構,是很難懂得其內容。TRF是贏少但輸可能超極猛烈的商品,大部份客戶是事後才理解的。

  實際上,銀行從交易前、交易中、交易結束都有相當嚴格法遵事項,才能從事TRF的銷售,例如:對客戶進行KYC(Know Your Customers)、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適合度分析、金融知識是否足夠、授信核予交易額度、風險告知、不得保證獲利等等。不過,許多銀行之實際銷售運作面向,並未實質遵循銀行法令相關規範,常見的是:非有權交易人員從事交易、造假財報、偽造董事會議紀錄、未實際授信、自然人設立境外公司從事交易、未告知風險、違法遞延損失、保證獲利、強制平倉不合法、平倉數額不實在等等違法推介商品及平倉情形,層出不窮;更有TMU銷售行員不具備推介商品資格,不瞭解商品詳細內容及風險,引發諸多交易糾紛。

  人民幣大貶,造成客戶重大損失。銀行不法銷售TRF的案件,不斷浮上檯面,數量愈來愈多,造成TRF金融風暴,甚至有人笑稱銀行TMU部門可以改成Trouble Maker Unit。經過綜合觀察銀行銷售TRF的過程,可以歸納為系統性的問題。也就是說,並非單一事件,也非單一人員所造成,而是銀行整體的銷售系統性違反法遵事項所造成的問題。雖然有人說願賭服輸,客戶賺到權利金時不講話,輸的時侯就不認帳,這種質疑是不瞭解實際面向的外行話。首先,賭場大門是由銀行把關,就像夜店門口安管是不能讓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進夜店消費的,而大部份的銀行安管根本不管,隨意讓想進來的客戶,都可以進來。如此一來,難道銀行不用負大部份的責任嗎?再來,如果用匯率漲跌主張TRF風暴是金融界的自然災害,並非實在,銀行讓不該進來的客戶進賭場,造成的問題,乃是人為的金融風暴,絕非自然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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