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提高虐童刑度 2

  最近虐童案件頻傳,無論是社會輿論或是朝野立委都有修法嚴懲虐童者的共識。日前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虐待兒童相關罪責做出了新的修正,並提高法定刑度。

  我們先來看看現刑法(修法前)的規定,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般會把此罪稱為「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但是因為「凌虐」和「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定義不明,所以實務上不易適用此罪。

  正是因為凌虐的定義不清,所以這次修法新增了凌虐的定義為:「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這次修法提高法定刑度,修正為「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把原本兒童定義的16歲提高到18歲,並增加了至少6個月的最低刑度,且新增致重傷及致死罪責。

  意圖營利的部分,也提高到為了營利而虐童致人於死者將處無期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將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法律修正提高了虐待兒童的刑度,並把「凌虐」明文定義,無論社會輿論是否還是覺得太輕等等,是否因為有規定定義就能增加法院判決適用,或提高刑度是否能加強防範虐待兒童事件的產生,還有待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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