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與海

  甲乙二人吵架後發生衝突,互相動手打來打去,經人勸架結束。之後互告傷害,實務上多以二人為互毆,均論以傷害罪。

  甲乙方或許都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防衛對方攻擊才會動手的。反正各有各的理,到底互毆與正當防衛要如何區別呢?

  什麼是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就是正當防衛的法律條文。

  假若別人打我們,難道不能還手嗎?不是不能還手,要看怎麼還,才比較可能躲過司法的誤判。理論上,我們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可以有防衛性行為,法律會認為這是正當的行為。然而,雙方均掛彩而互告傷害的情況,如果有錄影畫面,身歷其境分析動手經過,較清楚確認那一方是不法侵害。沒有畫面的情況下,只能靠其他證據及推理了。

  一般來說,舉證自己採取抵擋式防衛,比較容易獲得有利的認定。例如:對方打過來時,自己一直退,對方不斷前進攻擊;這時,舉證自己當時有再跑遠一點,用時間及距離來證明對方不法侵害性,減低自己的不法侵害性。此際,較明顯區別何方是攻擊方,何方是防衛方;然後,在被追擊拉扯時,趕緊結束互相動手動腳的行為,就算事後雙方互告傷害,逃跑一方或被追一方,比較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試舉下面二個最高法院關於互毆與正當防衛的判決作參考,看不懂判決在講什麼也沒關係,記住上面講的就好了。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561號刑事判決意旨:「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要件,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即不生防衛是否過當之問題。又彼此互毆,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反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675號刑事判決意旨:「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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