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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於夫妻離婚或死亡時,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繼承」或「受贈」之財產不包括在內),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離婚時,應如何計算剩餘財產的範圍及時間基準?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二者計算的時間基準會不同。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法定財產制關係在離婚時消滅,在協議離婚,財產計算的時間基準點,是以離婚登記之時間點。如果是判決離婚,就是以起訴時間點作為基準。

  不過,有一種訴訟上的「和解離婚」,非因判決而離婚,在時間點的計算相同於協議離婚計算之時間為準。

  另外要注意,剩餘財產的分配有可能被調整及免除。依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關於實務如何認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31號民事判決意旨說:「立法理由(指民法第1030-1條第2項)係謂『惟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此際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應由法院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可知該條項之立法意旨,係為衡平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因一方對於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並無貢獻,或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及對於聯合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之相類情形,致獲得非分之利益時,由法院本於裁量權之行使,予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準此,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是否顯失公平?應視請求權人是否具有上開情形而定。」

  換句話說,假如一方對於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並無貢獻,或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及對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之相類情形,就不一定是平均分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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