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去紀念館

  最近,有一件子女爭產主張遺囑無效的新聞案例。

  某楊女士多年前中風後失智,後來過世留有近千萬元遺產,原本應由三子女繼承遺產。不過,其中二名子女表示母親生前預立遺囑,近千萬元遺產遺囑指定歸屬該二名子女。

  但是,長女抗辯母親中風後,由療養院精神鑑定符合失智症,法院還裁定受監護宣告,不可能預立遺囑的。再來,遺囑的簽名也是協助代簽的,書立之遺囑不合法,主張遺囑無效。

  爭議經法院審理,遺囑指定繼承遺產的二位弟妹,主張母親中風引起血管性失智症,並非年老退化引起的退化性失智症,並抗辯母親非持續處於無意思能力狀態,是時好時壞,主張立遺囑當天母親意識清楚。甚至於,簽名捺指印過程均有錄影保存,簽名也是親自簽立,足證書立遺囑存證有效。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之前當事人精神鑑定時只能以簡單字詞、句子或無意義聲音回答問題,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已達到不能書立遺囑的程度。其次,簽名是由他人協助完成的,判決遺囑無效,遺產應由三名子女平均分配。

  從此案例,可以討論子女應繼分、遺囑、特留分等相關議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在前述案例,父親若過逝,應由三位子女共同繼承。再依民法第1144規定,子女繼承,應繼分是平均分配。

  若遺囑有效,應依遺囑指示分配,就算遺囑有效,原則上也不能剝奪繼承人的特留分(特別保留其繼承不能被剝奪部分)。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關於子女繼承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所以,就算法院判決遺囑有效,長女還是可以有六分之一遺產的繼承權。

  若經認定為無行為能力,則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類似前述案例,無論是代筆遺囑或自書遺囑,只要立遺囑人於立遺囑時,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法院容易認定遺囑無效。像前面的案例,當事人連簽名都要人協助完成,再加上精神鑑定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思,所立遺囑被認定無效也是很常見的,如此一來,繼承就會回到原始無遺囑的狀態了。

  由此可見,就算立遺囑簽名捺印當下錄影存證,遺囑也不一定有效,還是要看立遺囑時得否合法為意思表示,才能論斷遺囑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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