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分為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夫妻可以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如果未約定,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

  大部份夫妻不會約定「共同或分別夫妻財產制」,因此多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種情形之下,關於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夫妻離婚或死亡時,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繼承」或「受贈」之財產不包括在內),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講白話一點,就是婚後財產較少的人,可以向較多的主張雙方差額的分配。例如:夫妻均無負債,離婚時先生有1000萬元可分配之婚後財產,太太部份則是200萬元,太太可以向先生請求400萬元「(先生剩餘財產1000萬-太太剩餘財產200萬)X1/2=400)

  夫妻一方過逝,若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每位應繼承分配數額,是由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假使子女不孝,父母不想和子女平均分配,可以對過逝的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則會有不一樣的繼承狀況。例如:先生過逝時有1000萬元遺產(假設都是婚後財產),太太有200萬元婚後財產,有3位子女。太太可先從先生遺產取走400萬元剩餘財產,剩下600萬元再由太太與3位子共同分配,每人可繼承150萬元。

  另外,申報遺產時,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可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的扣除額,參考國稅局的說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節省遺產稅。還有,生存的配偶可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了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或繼承時,才不會錯失該有的權利!

(附註:民國108年遺產稅之「免稅額」為1200萬元,其他「扣除額」請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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