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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結婚,雙方可能在婚姻期間賺了很多錢。於是,當夫妻離婚時,會有如何分錢的問題?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註:但是財產是「無償取得(贈與)」或「繼承」而來的,不能列入分配)。

  舉個例子:假若都沒有其他債務,離婚時先生有二千萬元的婚後財產,太太有二百萬元婚後財產,太太可以向先生要九百萬元。其次,夫妻一方過世時,他方也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基於節稅、家庭親子因素或個別特殊理由,父母親一方與子女共同繼承,或夫妻一方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等人共同繼承時,在分割遺產前,可能會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前提當然是主張此權利,比起不主張,會得到更多的遺產。

  前面所提到的夫妻財產制,基本上結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也就是說,在一般情形的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基本上分為婚前的財產及婚後的財產。婚姻關係消滅時討論剩餘財產分配,要先區分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以利計算剩餘財產的分配。

  死亡也是婚姻關係及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例如說,父親過世時,母親與子女共同繼承時,可能對子女表示:「我在分配遺產時,要先行主張對老公財產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再就所餘財產進行分配。」這樣將獲得比較多的分配額。

最近有件豪門遺產爭議訴訟,背後所涉及的,可能就是某一方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過往,也有類似的案例:一位楊姓地主過世,留下土地及現金等財產,共計近2億元遺產,扣除遺產稅後還有1億8千多萬元,共有7名子女和母親可以繼承。地主配偶就先遺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先取得二分之一,其餘部份作為遺產再與七位子女平均分配。子女則不同意媽媽主張,抗辯遺產為父親祖先遺留的祖產,並非父母婚後賺來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前面說過,若屬「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能列入剩餘財產。

不過,像前面這件案例,法官後來審理認為子女無法證明是繼承而來,認定遺產屬婚後財產,判決母親可以先分得一半遺產,其餘才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母親及七名子女再均分)。

  此外,依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所以說,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注意時效消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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