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情的Boopee

  在打官司前,先行對債務人的財產(例如:不動產)聲請法院假扣押,結果債權人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請問:勝訴的債務人可以就被扣押的行為,請求債權人損害賠償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其實,不管假扣押裁定是自始不當而撤銷,或是債權人本案敗訴確定被撤銷,關於債務人主張因扣押而生損害賠償,一直是民事訴訟實務重要爭議。實際上,不論是以何種理由為主張,都要證明有損害,例如:曾經洽商他人出售系爭房地及其實際交易價格,就有可能因為有出售計劃而受到價差之損害。換言之,債權人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就算事後債權人官司打輸了,也不一定會有賠償責任,仍然要視假扣押撤銷裁定的理由,及是否有所損害。

  以下案例,可供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16號民事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第 531條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扣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係因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尚非該條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原審依卷內證據認系爭假扣押裁定,係因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29日以另案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確定為由聲請撤銷,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10月20日以 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41號裁定撤銷在案,顯非因自始不當而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亦非因同法第529條第4項規定之事由而撤銷,上訴人依同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因系爭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洵屬無據。又上訴人未能證明其於系爭房地假扣押期間,曾洽商他人出售系爭房地及其實際交易價格,難認有出售計劃而受有價差之損害,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2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

  總而言之,假扣押而生損害賠償在法律上必須通過兩個關卡,第一個是假扣押必須「自始不當」(法院一開始假扣押裁定就錯了),第二,請求之人必須證明因假扣押而受有損害。所以在實務上,債權人因假扣押而被判定要損害賠償的案例相對少,在假扣押時無須過於擔心。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