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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新聞報導,一名網友一早就被家人叫起來慶祝,原因是網友的媽媽刷存摺後發現,竟然有一筆約莫184萬的款項進帳,因為原PO家裡是開餐廳的,平常有跟外送的單位合作,還以為是哪家廠商清償積欠的大筆款項,讓全家人都沉溺在喜悅之中,甚至感動的痛哭流涕。不料,事後竟發現原來是銀行的行員搞了烏龍,誤將6萬元的款項匯成美金,讓原PO的情緒瞬間從天堂掉到地獄,不停的感嘆「為什麼要這樣對待我們」!

  其實不止銀行行員可能犯錯,現代人常常會使用ATM或網路轉帳匯款,難免有時在操作時會不慎按錯帳號數字,那麼,遇到錯誤匯款的情形要怎麼處理呢?

  依據《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無論是像本件新聞中銀行行員誤將款項幣值單位搞錯,或是在匯錯帳號、金額的情形,實際上受款帳戶之人與錯誤匯款人間,並未真的有該筆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而僅是因為行員或匯款人的過失行為而錯誤匯款,此時受款人就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而匯款人則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依據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自然應該要將該筆款項返還。

  通常,遇到這種狀況,錯誤匯款人或收受錯誤匯款之帳戶名義人,都應主動將錯誤匯款之情形告知銀行或郵局,在銀行或郵局實務作業上,均會在進行內部確認、外部照會後,協助錯誤匯款人取回該款項。那如果受款之帳戶名義人拒絕歸還,錯誤匯款人除可以向該帳戶名義人請求不當得利外,亦得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向銀行或郵局撤銷指示給付之意思表示,請求銀行或郵局回復、更正其帳面數額,再由銀行或郵局向帳戶名義人請求不當得利。

  另外,除了民事不當得利返還外,受款之帳戶名義人還可能有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在刑事實務上,普遍認為「受款帳戶名義人明知自己所有之帳戶內有第三人錯誤匯入之款項,基於誠信原則,就有將此事告知該帳戶所屬銀行或郵局之作為義務;若帳戶名義人刻意不告知此事,反本於其與銀行或郵局間之消費寄託契約,向銀行或郵局請求返還而提領該等款項,自屬對銀行或郵局所為之不作為詐欺。」因此,受款人若隱瞞匯款錯誤的情形,而故意將該款項提領花用,是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

  總之,不義之財不要拿。對於這種匯款錯誤的情形,可千萬不要以為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就直接就提領花用,小心!改天可能就會收到法院的傳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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