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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有名男子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中國賣家購買壯陽藥,在高雄海關遭查獲,因為該壯陽藥未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申請核准,該名男子以過失輸入禁藥罪移送法辦。

  在網路上得否買賣藥品常常是一般人不瞭解而容易輕忽、最終不小心觸法的問題。在現今法律規定中,考量到用藥安全及僅透過網路通路消費者無法親自檢視商品、並獲得專業人員之使用指示下,目前於網路等通訊交易通路中,衛福部僅開放具有實體通路營業處所的醫療器材藥商(局),可以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在通訊交易通路販賣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另外關於乙類成藥(例如:綠油精、曼秀雷敦等)則僅開放藥局、藥商、百貨店、雜貨店、餐旅服務商可於網路零售販賣,且藥局和藥商需檢附執業執照,百貨店、雜貨店、餐旅服務業則需檢附工商登記證。

  若不具藥商(局)資格而在網路上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依照藥事法第27條第1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第92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可處以三萬至兩百萬元之罰鍰。

  常見的案例是大多數人往往不知道非具藥商(局)資格者不得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之規定,又在衛福部目前對於民眾自己從國外帶藥回來之限制較為寬鬆的情況下,常常會直覺的認為用不完的藥品既然能夠帶回國,當然也能夠放上網路販賣,縱使大多數人的出發點只是賣掉自己用不到的多餘藥品,也未真正有營利之目的,此販售行為仍舊觸法,最後在收到衛生局來函時看到要依照藥事法第27條、第92條處以高額之罰鍰時,才知已因小失大。

  而回歸到文章開頭的案例可知,雖然在網路買賣藥品的案件多數都為販賣者受罰,但仍有購買者受罰的情形,案例中之男子購買輸入臺灣的壯陽藥並未經衛福部食藥署核准,因此按藥事法第22條:「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之規定屬於「禁藥」,惟檢察官慮及其僅為一時不察,認定其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但該條犯罪仍不輕,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有鑑於用藥安全之問題輕則傷身,重則可能危及生命,國家對於藥品及醫療器材的管制訂有諸多規定,目的就是希望民眾可以在藥品的使用上有明確的指示和安全的來源,因此下次不論是買或賣,都應該先瞭解相關法規,才不至於傷了身體又傷了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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