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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到職時約定好的薪資,卻在日後遭到公司未經告知或詢問下片面減薪,在台灣因為資方較勞方強勢許多的情勢,大多數勞工會為了保有原有的工作,而在遭到雇主減薪時,選擇默默接受,但如果拒絕接受減薪,勞工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首先要瞭解到的是,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應由勞方和資方共同協議訂定,若資方要降低薪資,應經勞方同意,而不得片面決定降薪,雇主亦不得片面決定減薪後就不按工資全額給付予勞工。

  若雇主決定調整薪資並且僅單方面告知勞工,勞工可以先向雇主協商,要求雇主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若協商未果,勞工可以打官司請求雇主給付不足的薪資。若勞工認為不想再繼續這份工作,可以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二、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透過寄存證信函或書面等方式(口頭告知並確定對方收到、瞭解意思也可以,但事後舉證會較困難)傳達終止契約之意思,再依同條第4項準用勞基法第17條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並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若雇主拒絕或無法開立,勞工可向實際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勞動局)提出申請。

  應注意的是,「減薪應經勞方同意」中之同意,並不限於明示,若雇主單方面降低薪資,而勞工也沒有表示反對或要終止契約等意思,實務上就很有可能被認定雙方已就減薪事項達成合意,而判定減薪行為有效。所以,萬一被公司莫名其妙減薪,一定要即時向老闆提出異議的表示。

  實際情況中,勞工往往因為怕丟掉工作或怕得罪老闆,而對於自己的權益的主張有所退縮,但若自己都不替自己爭取權益,勞基法就算訂定的再完善似乎也是於事無補,畢竟法律無法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且有時候可能是雇主對於法規的不瞭解而產生疏忽,此時若能透過爭取、進而促成圓滿的協商結果,對於勞資雙方都會是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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