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的陽光

  與法院判決有關的新聞報導常常內容有錯誤,像是法條寫錯或是事實的敘述與法院認定的不符(可能是理解有誤或刻意扭曲),導致民眾看新聞時被誤導,以下這則新聞就是一個案例。

  一則新聞報導記載:「南投縣43歲張姓男子是在前年11月底,持6張面額100元的人民幣紙鈔,到台灣銀行南投分行要兌換成新台幣,胡姓行員將6張人民幣紙鈔用驗鈔機檢驗,確認是偽鈔後報警。張男供稱他是在台中市某空屋清理垃圾時,在垃圾桶內撿到,不知是偽鈔,南投地院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從上面這幾句文字看,讀者們是否有發現哪裡怪怪的?判決1年2月的有期徒刑是相當重的處罰,不能易科罰金是必須進去監獄關的,如果真的「不知道」是偽鈔,有可能判這麼重嗎?

  經過查詢這則新聞所報導的法院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2號刑事判決),果真,「事實」和新聞寫的不一樣!新聞所寫的罪名也不精確。

  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張〇〇……於106年11月29日中午,在臺中市霧峰區五福路某處空屋清理垃圾時,明知所拾得之面額100元人民幣共6張……,均為偽造之有價證券,竟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106年11月30日上午12時50分許,至南投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南投分行,向不知情之行員胡〇〇表示欲將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並交付本案偽造人民幣6張與胡〇〇而行使之。……」法院並寫說被告坦承不諱。也就是,法院認定張姓男子是「明知」撿到是偽鈔,張男也沒有否認,但新聞卻說他不知道是偽鈔。

  本件關鍵點正是新聞寫錯的地方。如果法院認定的事實正確,張男犯的是刑法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因為是人民幣非我國貨幣),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但如果如新聞所述,張男不知道撿到的是偽造的人民幣,可能只有侵占遺失物的問題,因為人民幣不算貨幣,甚至不會有刑法第196條「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的輕罪,罪刑天差地遠呢!

  現在假新聞的問題沸沸揚揚,縱使不是假新聞,也有上述這類誤解法院判決的新聞,恐怕是媒體識讀出了問題。以後看新聞報導法院判決的時候,如果覺得看起來好像怪怪的,別先怪法官是恐龍,先查看看是不是新聞寫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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