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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瓜地馬拉日前發生卡車衝撞人群的重大意外,共造成18人死亡。據傳當時高速公路口剛發生撞死人的肇逃事故,引來一群當地民眾聚集圍觀,沒想到一輛卡車因未開大燈,沒注意前方狀況,竟直接高速衝撞人群,釀成圍觀群眾大量死傷,更一度傳出死亡人數達32人。目前瓜國警方已成功逮捕逃離現場的司機,政府也宣布進行為期3天的全國哀悼。

  看熱鬧似乎是人的天性,許多災難現場,常常會有民眾圍觀、打卡,人一多甚至攤販都會雲集而來。但是湊熱鬧看車禍,看到把自己變成車禍被害者,也真是頭一遭。

  相信大家都知道,不論是車禍、火災、天災等,當發生災難時,為了使消防、救難人員能即時搶救遭遇災難者的生命,通常警察及救難人員都會在現場拉起黃色的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也會要求民眾不要在現場圍觀,避免救災或救護車輛無法進入。然而,民眾好奇心有時仍然會大於理智,加上現在網路通訊軟體的普遍使用,許多人乾脆在現場直播救災畫面。這類行為,難道都無法可管嗎?

  其實,在很多法令中,都有明確規範禁止這種阻礙救災的行為,並且賦予相關單位或者救災現場指揮人員,可以設立人、車管制警戒區域,且必要時可以強制驅散管制區內。像消防法第20條:「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災害防救法第31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另外,如果圍觀民眾仍然不願離開時,甚至有企圖阻礙救難人員救災,或者阻擋救護車輛進出,也都有相關的處罰規定:

  刑法第182條:「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消防法第3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二、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其實,管制災害現場,不僅是為了及時救援,也是為了救災人員的安全,更攸關周遭民眾的安全。沒有人希望自己遭遇災難,但也當然期望不幸遭遇災難時能及時得到救護。而如果有人在災難現場妨害救災,甚至有利用災難趁機發財的行為,相信都不是任何人能容忍的。也難怪在九二一震災發生時,總統府馬上發佈緊急命令,針對「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之行為」,加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要是真的遇到救災現場,別再直播啦,趕快離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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