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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車的民眾應該不時都有被對向車的燈光閃到刺眼,或後照鏡內一片亮光的經驗,這些時候,可能都是用路人誤用了遠光燈。

  汽車駕駛人在夜間行駛於一般道路、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等道路上時,應該開啟大燈,應該是有駕照的人都具備的常識,但可以讓夜間行駛視線更清晰的遠光燈,應該在何時才可以使用或有何使用限制,卻是許多駕駛人疏漏未察,往往到了被開單的時候才驚覺自己竟然已經違反法律了。

  在車輛的燈光使用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6款及道交條例第42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若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又若是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又,所謂的「依規定使用燈光」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頭燈。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其中的第六款即規定了,在夜間與其他車輛會車時,或同向車道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也就是說,在上述兩種情形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雖然有時晚上視線很差時,的確很需要遠光燈的輔助,以確保行車安全,但也因為遠光燈平行照射且亮度較大,容易影響對向來車或前方一百公尺內的車輛之行車視線,所以仍應就其使用做規範限制,才能兼顧每一位用路人的行車安全。以後要注意別只顧著讓自己視線清晰,就貿然使用遠光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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