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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於3月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訂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之1、第35條之2,並修正道交條例第35條、第37條、第45條、第67條、第73條、第85條之2、第87條。

修法重點大致如下:

一、道交條例第35條:

1、汽、機車之酒駕罰責分開作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而兩者吊扣駕駛執照期間皆由原本的一年延長為一年至兩年;在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之情形,亦將吊扣駕駛執照期間由原本的二年延長為二年至四年。五年內違反第二次處以最高罰鍰,第三次以上則處以前次罰鍰金額另加九萬元。

2、拒絕酒測或行經酒測處不依指示停車,罰鍰提高至十八萬元。五年內第二次拒絕酒測或行經酒測處不依指示停車,處以三十六萬元;第三次以上,處以前次處罰金額另加十八萬元。

3、若汽機車駕駛人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同車乘客處六百至三千之罰鍰,但未滿18歲、70歲以上、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例外。

二、道交條例第35條之1:
因酒駕吊銷駕照而重新考領駕照後,要依規定使用酒精鎖,否則處以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三、道交條例第37條:
計程車司機若犯第37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除第三款),但緩刑期滿且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有期徒刑經執行完畢或赦免,且十二年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得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

四、道交條例第45條:
汽車駕駛人若有第45條規定之爭道行駛情形而致人死傷,處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照。

五、道交條例第73條:
慢車駕駛人(腳踏車、自行車等)酒駕罰鍰提高為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拒絕酒測之罰鍰亦提高至二千四百元。

   此次修法主要針對酒駕行為提高罰則和訂定更完善的規範,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於酒駕行為的更高度關注和重視,雖可能還與社會所期待之立法有段落差,仍期待此次修法能發揮嚇阻酒駕之效用,減少酒駕可能帶來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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