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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讀者們對於「七天鑑賞期」一點也不陌生,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因為這個規定,有部分消費者認為,從事任何的非實體店面交易,賣家都應該秉持著七天退貨的原則,處理後續商品的瑕疵問題。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必須注意的是,消費者保護法其實是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糾紛問題,因此單純個人與個人間之交易行為,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因此在網路上與不是商家的個人買賣物品,像是個人二手物品放到網路上賣等等,因為不是消保法規定的「企業經營者」,所以沒辦法主張七天的鑑賞期唷!至於賣家到底是不是企業經營者,也無法一概而論,有時候縱使是自然人,但是經常性從事買賣商品的營利行為,仍會被法院認定是企業經營者。

  若買賣的賣家非屬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如商品發生瑕疵問題,則應適用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1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2項)。」又同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來處理。所以即便買家無法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但如果購買後發現商品有瑕疵,則得依上開民法規定解除買賣契約或者請求減少價金。

  總之,視賣家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主張、不同的規定可以用。但是要注意,並不是網路購物就一定有七天鑑賞期,建議購買前先看清楚賣家的說明或與賣家先講好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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