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有一男子出外遛狗,在行經某路口時,因為並未將狗繫上牽繩,狗從人行道衝上馬路,造成在馬路上的機車騎士為了閃避突然衝出的狗狗,滑倒受傷。遛寵物要牽繩一直是動物保護處倡導的觀念,牽繩不僅僅是為了寵物自身的安全,也是為了保護路上之用路人的安全。若因為飼主自己沒做好防護措施,如上開案例中造成他人受傷等情形,除了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外,若無法證明自己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也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法院實務方面,有認為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及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已課予動物之所有人或監護者隨時注意該動物動態,不得使無法規意識、無路權觀念之動物妨害交通的防護義務。因此若飼主未善盡例如以鏈繩牽引、以箱、籠攜帶等防護措施,就可能會構成飼主(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此時飼主若不牽繩、不以外出籠攜帶,就會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法律所定之作為義務,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而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751號刑事判決參照)。

  許多縣市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亦有相關規定,如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寵物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及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牽繩之飼主若遭到檢舉,即可處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鍰。

  事實上,除了外出遛寵物時要牽繩,家裡所飼養的動物若是以放養的方式,如有些人會令飼養的狗狗自由的在家門前走動,則此情形亦可能會被認定為未為適當之防護措施,進而在造成他人受傷時,一樣得負過失傷害的罪責。

  寵物畢竟還是動物,就算受到再完善和良好的訓練,在受到驚嚇時還是會依循本能行事,因此不論是為了寵物的安全、他人的安全或是避免觸法的可能性,還是乖乖牽繩,別再堅持「我家狗狗很乖」、「牠是有受過訓練的」的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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