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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犯撿屍性侵案,若被告曾說過「對不起」,一定「穩死」嗎?

  類似撿屍或強姦之刑事案件,有律師在媒體講說,若被告曾在做愛後說過:「對不起!」就穩死。這種武斷講法,聽他在放屁!不管特定案件的最終結論,至少搜集許多案例,證明這種講法是有問題。

  性私密行為,雙方究竟Yes or No,無論清醒、微醺、酒醉,在某些狀況,事後變化造成翻臉,要說絕對Yes or No,只有上帝才辦得到!魚水之歡的你情我願,不易如白天黑夜分明。有時侯,或許更像黃昏的景象,難說黑夜或白天。一種半推半就的矜持,隨著談情說愛的心跳加速而心照不宣之域界。特定狀況性行為後的情境,有人會自主、不自主地感到無奈或後悔或不悅或不滿或罪惡感或不知所措或莫名哭泣或感受冒犯等心理狀態。這時侯,一方向另一方基於體諒或體貼或道歉或道德感或安撫或愛憐或反省或共感之動機,說了「對不起」,不見得是出於強姦或撿屍狀態下發出錯誤行為的反應。

  若忽略其他證據,單就「對不起」三個字,遽然認定一個被告「撿屍」或「強姦」案件,只要說「對不起」就穩死,這是一種譁眾取寵的講法。

  請參考以下判決【無罪】案例: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事後發現伊在哭,被告仍持續性交,結束後被告即表示【對不起】,伊立即衝進去浴室沖澡,各自穿衣服……。」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被告辯稱)「... 後來我有傳簡訊給A女向她【對不起】,是指我射精在她體內的事情…」」(被告聲稱有傳簡訊給告訴人向她【對不起】,但是是指被告射精在告訴人體內的事情)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原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被告一直說【對不起】。當時被告以為我是針對其藏鑰匙之事,後來我問被告為何要性侵害A女時,被告便沉默不語…。」(被告誤以為是在講其他事情而說對不起)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刑事判決:「被告寄予告訴人之電子書信內容略以:「…在不知所以,莫名其妙情形下就跟他去了,發生嚴重冒犯之事,真的不對,他說妳愛他,會願意的,在當時我也說過想回家了,真的不願意,結果還是逃不過,事情發生了,變的不能控制了,【對不起】,因妳在氣頭上,想暫時不要再激怒妳,...。」)」(被告在電子書信中向告訴人說對不起)

5、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被告於23時09分傳簡訊稱:【對不起】等語,核其內容,尚難論斷被告係因何事向甲○表達「對不起」,本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且甲○言詞間並未指出被告曾對其性侵害之事」。(被告有傳簡訊說對不起但法院認無法僅憑該檢訊論斷被告是為何事道歉)

6、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84號刑事判決:「臉書對話記錄列印資料上記載,其上記載:「…我(即被告)知道我不應該這樣對你(即告訴人),【對不起】」

7、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手機簡訊之對話內容為:「…現在我也只能跟妳說。。。【對不起】。。剩下的我也沒辦法多說什麼。。畢竟是我自己的問題。。但是我還是希望能夠得到你的原諒」(簡訊內說對不起希望能夠得到原諒,但對話內容氣氛輕鬆,法院認與一般性侵受害情緒不同)

8、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更(一)字第9號刑事判決:「甲父問有無強姦甲○,被告3人都沒有回答,○○○看氣氛很僵,就說只是誤會就跟對方說對不起,如果有性侵的話,再找家長來處理,被告3人都有說對不起」(「被告等人與告訴人父親說【對不起】,但是是出於第三人說如果有誤會就道歉」)

9、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簡訊中有一個是說那天對不起的那封,那又對不起所指是否為那天他有打你、罵你,是否包括他要你口交?)嘿。」…」(「被告有傳【對不起】的簡訊,但未明說是為何事道歉。」)

1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406號刑事判決:「LINE被告為何對其做這種事,表示其昨天並沒有很清醒,不知道被告居然對其這樣,其下體出血、很痛,被告回以對不起,要求原諒…。」(Line對話中被告向告訴人【道歉】,但後續對話不像被性侵的氣氛。)

11、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就算被告曾向告訴人之丈夫說【對不起】,還是判決無罪。

12、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告訴人多次指稱被告性侵完後說了多次【對不起】,也是判決無罪。

13、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被告雖曾經傳過【對不起】之簡訊,也有可能是解釋教官與學生間不應發生性行為,並非因強制性交道歉,判決無罪。

14、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被告在自白書裡向告訴人說【對不起】,法院認為自白書是受第三人要求所寫,非出於被告自願,本案也判無罪。

  由上可知,就算做愛後說【對不起】,究竟是違反對方意願性行為的錯誤道歉,或其他意思,還是要比對相關證據及當時情境,綜合判斷。絕非以當事人曾說過「對不起」,就直接穩死定罪,台灣名嘴經常妖言,民眾當洗耳不恭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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