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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準備立法委員選舉了,有意角逐者,早就開始參選準備了。馬路上一堆大大的看板寫著「立法委員參選人」,有的寫「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欸,民眾可能疑惑了,為何有時宣傳廣告寫「候選人」,有時寫「參選人」或「擬參選人」?

  中選會過去面對這個問題,只回答說像是「擬參選人」、「參選人」、「候選人」等等坊間用語,都會給予尊重。只是尊重歸尊重,法律到底是怎樣規定啦!

  嗯,經過搜尋法學資料庫,發現所謂「候選人」是選罷法上用語,是指已完成登記參選;但競選活動,總不可能等到自己登記參選後,再來準備。光是黨內初選,就要花上諸多精神、氣力、經費,政治人物在正式向選委會參選之前,實際上開始進行競選活動,有的需要政治獻金,所以依照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只要是在一定期限內「有意參選」的人民,無論有無向選委會完成登記、認定其資格,都能稱為「擬參選人」,用此名稱來募集政治獻金,這個期限,以總統來說是任期滿前一年至投票日前一日、立委則是任期滿前十個月到投票日前一日、地方首長或直轄市、縣轄市民意代表,則是任期滿前八個月到投票日前一日、鄉鎮市民意代表則是任期滿前六個月到投票日前一日(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5款、第12條)。

  可以說「候選人」,當然就是「擬參選人」,但「擬參選人」未必完成登記,不一定是「候選人」。至於,「參選人」則是法無明文的用語。不過,聽起來「參選人」好像比較順一點。

  有無必要將用語統一,中選會還是說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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