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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聞報導:一名念到台大碩士的江姓男子,日前為了拯救癌末的妻子,鋌而走險網購大麻藥丸被捕,而妻子也在不久後離世,江男一邊承受愛妻離世的痛苦,一邊要面臨刑事官司。最終審判出爐,法庭見江男與妻子鶼鰈情深、不顧背上前科自毀前程的風險,救妻心切而犯下罪刑,特此網開一面將原本7年刑期改為1年9月,並緩刑兩年。

  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那麼,究竟是怎樣的事實情形,或是怎樣的法條操作,讓「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變成「1年9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我國刑法條文,除了第100條針對內亂罪的首謀者,處唯一無期徒刑外,其餘各刑法條文針對犯罪行為都是定一科刑的範圍,而給予法官針對個別狀況予以裁量伸縮的權限。也就是說,除非判決被告無罪,否則法官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刑度範圍內,依照自己的心證而決定應予被告的刑度。至於法官如何衡量被告的狀況判輕或判重,當然不是完全任憑法官「自由」心證。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舉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等,這些都是法官科刑時所需予以審酌的。

  另外,法律也規定一些可以減輕刑度的狀況,比如說: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此外,刑法第59條還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件法官應是依據刑法第57條,審酌江姓男子救妻心切,購買大麻藥丸亦無危害社會之故意,加上尚有就學中子女等等因素;然後江姓男子偵查及審判中都坦承犯行,符合偵審自白減刑條件,故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最低刑度為3年6月。然因為法官覺得深受江姓男子處境的打動,認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如果判處最低的3年6個月仍嫌過重,所以再依刑法第59條減輕為最低的1年9個月,因為宣告刑低於2年,故可宣告緩刑。

  不過這種「法律有情,人間有愛」的判決還是少數中的少數特例,奉勸還是要遵紀守法,不要心存僥倖。特別是有些被告犯罪時逞兇鬥狠,到法庭就跪地道歉,前倨後恭的狀況,千萬不要以為法官眼睛是瞎的唷。

 

參考法條: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66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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