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TRF之「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一種重創台灣金融秩序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約自2013、2014年起,多數民營銀行強力推銷與人民幣匯率連動的TRF產品,當時人民幣維持強勢,銀行強力推銷讓客戶盡量賺取權利金。甚至,主打人民幣只漲不跌,反正人民幣應該不可能跌,簽約馬上賺權利金,造成國內中小企業損失高達千億元以上。

  TRF風暴根源於民營金融機構的貪婪,很多基層金融從業人員,本身不清楚TRF風險,但銀行獲利好及行員獎金高,為求獲利而不教育從業人員商品知識,是普遍存在的問題。相反的,公股行庫瞭解其中問題,幾乎不敢往前衝,由此更可證明問題所在。

  近年來,金管會就TRF爭議案件的多家銀行,開罰合計約一億元左右,但與銀行獲利上百億元來說,顯然不成比例。違法獲大利卻小罰一下,讓人懷疑政府對此系統性的金融重大弊案,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根本無法重建已衰敗的金融秩序。

  107年4月間,中央銀行總裁在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提出《銀行銷售TRF業務檢討報告》,關於銀行辦理TRF商品金融檢查缺失,說明多屬銀行未確實落實內部控制、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之缺失,並就相關爭議均由金管會統籌管理及進行後續查處。然而,前述金檢結論缺失,根本就是大事化小。實際上,為了承作交易,銀行協助偽造財報、偽造董事會議紀錄,甚至造假簽名等等,不在少數,但相關事實卻未呈現在上述報告內。其次,在前述報告中,也說明金管會對TRF交易爭議採行多項處理措施,包括:訂定調處及仲裁之處理原則、函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建置「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調處機制」。更重要的監管,金管會就銀行未妥適處理爭議者,將納入行政處分之參考等。

  但是,時過境遷,許多銀行在TRF風暴遠離後,漸漸不理會客戶申訴及協商和解。例如在去年及前年(107年、106年),金管會嚴格監督銀行處理爭議情形,銀行為了達成和解率績效,也多認真、積極與客戶協商談和解,即令表面上以交易過程的缺失大小作為和解成數的標準,實際多以損失多少作為優先和解判斷基準。講白了,損失金額小的容易和解,損失金額大的,銀行會辦法拖延。一筆錢可和解十家客戶,為何只和一家和解呢?儘管如此,本來還相信評議中心的調處,能有相當的效果或公平性。然而,銀行仍有對調處建議的否決權,請問金管會弄這個調處有何用呢?連銀行都不信任這個調處結果,竟然要求TRF受害者相信調處是公平的,邏輯上有通嗎?

  108年以後,若金管會放手,不再認真處理及監督銀行關於爭議處理情形,相信TRF受害者要爭取賠償或和解,會愈來愈艱難。銀行認為金管會只要不出手,司法關於TRF的不專業與不瞭解,很難對銀行起懲處的作用。總之,TRF風暴雖然隨著時間經過,表面已稍平息,然而還是有很多受害者繼續與銀行持續協商、調處、仲裁,如果還是無法得到公平的處理,TRF受害聯盟、TRF自救會、百合正義會等TRF自救組織,或許還是可能再召集尚未和解的受害者,持續向政府抗議自救,絕非吾人所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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