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圖庫_190213_0207.jpg

  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新台幣二千萬元,假設債務人之父親過逝留有新台幣一億元土地之遺產,由債務人及其哥哥二人繼承。債務人因為積欠債權人二千萬元,會如何處理此種繼承權呢?

  一般來說,債務人為了避免繼承到遺產被債權人強制執行,可能會選擇二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拋棄繼承,由哥哥完全繼承,至於哥哥與弟弟如何內部處理遺產,又是另一回事。第二種是不辦理拋棄繼承,但是在遺產分割協議時,由哥哥分配一億元土地遺產,土地全部登記給哥哥,弟弟則分配為「零」。這二種處理方式,對債權人來說有所不同嗎?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但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也就是說,「拋棄繼承」或是「不拋棄繼承而協議分割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都可能屬於無償而有害及債權人之行為,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以保障自已債權。但是,因為「繼承權」是以人格法益為基礎,債務人「拋棄繼承」就算有害及債權,債權人仍然不能聲請法院撤銷之。

  雖然曾經有法院認為可以撤銷,例如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847號判決意旨:「我國民法業已廢止宗祧繼承,改為財產繼承制度,此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觀之自明。故如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行使其撤銷權。至於債務人將繼承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債權人可得訴求撤銷,尤不待言。」不過理論上,及目前實務見解,依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則認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由此看來,債務人原本可以繼承五千萬元土地遺產,其拋棄繼承,債權人也不能向法院撤銷其無償拋棄繼承啦!

  還有一種情況,債務人不拋棄繼承,但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時,卻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債務人分配為「零」。這種無償的協議分割行為,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

  所以說,關於債務人有大筆遺產可以繼承的案例,債權人要注意債務人如何應對其繼承權,而決定後續的法律救濟。如果是拋棄繼承,債權人就只能乾瞪眼。如果債務人是繼承後,再以協議分割方式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債權人就有戲唱了!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