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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網路上公開他人姓名地址,並且陳述不實言論來詆毀這個人的名譽,有時不僅僅是誹謗罪的問題,還會牽扯到個資法,最近就有則新聞,提到了這件事。有位仁兄,因為和認識的人因商業投資糾紛心生不滿,竟然撰寫對方追求欺騙某位女士的不實傳單,記載了對方的辦公地址,還附上對方電視受訪的照片,被對方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加重誹謗的告訴,但地檢署偵查後,認為無端公布地址,還有個資法的問題,所以最後是以罪責較重的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這位仁兄。

   地檢署之所以會這樣判斷,是因為這則行為中,這位仁兄公布他人地址,加以不實言論,前者由於地址是個人資料,所以這位仁兄在網路上散布,甚至用來誹謗他人名譽,造成他人受害,就無端利用的行為來說就有個資法上的刑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之下,誹謗罪頂多一年以下,在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的時候,依照刑法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所以最後檢察官才會以較重的個資法的罪來起訴。

  而且要注意的是,個資法目前該條已經改成非告訴乃論,和告訴乃論的誹謗罪,可以因為當事人間和解,在一審判決前撤回,法官就不受理的情形不一樣,本件到法院之後,就算這位仁兄事後與告訴人和解了,法官也還是要下判決,所以說,在網路上罵人,涉及到別人個資的時候,可不是只有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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