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再故意犯罪,應該加重處罰,常常是國家用來恐嚇人民犯後應該悔改,不要故意一犯再犯的宣傳標語之一,但最近大法官解釋卻說刑法這樣的規定,其實要改了。
  仔細去看最近剛出爐的釋字第775號解釋,來自全台灣各地諸多基層法官,分別就自己承審個案提出聲請,主張因為被告是累犯,所以要加重處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也造成實務上法官量刑時,必須要仔細審查被告前科紀錄,否則很容易判錯的麻煩。
  大法官在審查這些聲請理由後,最後認為累犯依法一律加重並不合理,應該要讓法官在個案中有權限依照情節輕重,選擇加重或是不加重,換句話說,就是將法律一律加重的規定,放寬為法官可以自行決定要或是不要加重的權力。
  法務部在這號大法官解釋出爐之後,隨即表示將會研擬修法,依照解釋意旨修正行法規定,將一律加重改為得加重,反面解釋就是法官可以視情形不加重,避免衍生一行為二罰的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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