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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他人,依刑法是規定是成立犯罪的。」此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如果非公然場合侮辱他人,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答案是否定的。像是在某些狀況,例如工作職場、偶然狀況、服役時候、學校教導學生、行車糾紛爭執、社區鄰里間、各式開會場合等等,發生糾紛時,三字經或問候娘爸的用語不時出現,這時候各種國罵時常派上用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被罵的人,如果不爽提出刑事告訴,一定會成罪嗎?

  依實務判決看法,公然侮辱罪,是指侮辱他人,而且要「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若處於一封閉狀態之空間,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亦無須經相當時間之分辨,即得計算確認其人數時,應認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範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有違,尚難以該罪相繩。又該條所規定之「侮辱」,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

  有時,縱然行為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而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非意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像我們曾經處理過的個案,告訴人自己因工作態度不佳等,主管始加以責罵,氣頭上出現類似他媽的、x你媽的屄等語,遭告訴人錄音後提告,第一審判決有罪。但是上訴第二審,經本所深入分析發現,案發處所空間及時段,被告將大門關上,是屬於暫時封閉空間,而且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並非「公開場合」,也就是說根本不符合公然的要件。因此,法院認為被告與告訴人單獨二人在設有門禁管制之封閉場所之對話,非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最終第二審改判被告無罪。

  不公然辱侮他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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