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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鬧得沸沸揚揚、支持方與反對方爭論不休的中華航空機師工會罷工事件已發生多日,然而除了華航機師本身的權益外,因為罷工事件所造成的華航停飛,同樣的也影響到許多旅客的行程,還沒出國的,取消、延後行程的還是小事,麻煩的是已經在國外卻回不來,還被卡在國外的旅客們。

  因為機師罷工、華航不得不停飛,而造成旅客滯留在國外應屬不得已之事由,且皆不得歸責於旅客和旅遊營業人,應適用民法第514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其中所謂之不得已事由,天災亦是常見之型態,例如因為颱風而不得已更改出發日期或延後回國時程。

  因此在本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中,旅遊營業人(如旅行社)若因此不得不變更旅遊行程內容,延後旅客回國日期,並因此有增加支出費用,當然不能向旅客額外收取,但相反的,若是因此有減少支出費用,旅遊營業人就必須退還剩下的費用。

  除此之外,旅客若不滿意旅行社更動後之行程,例如不滿意旅行社所安排之住宿等,可依照同條第3項:「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終止和旅行社所訂定之契約,並可再進一步依照同條第4項:「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要求旅行社先行墊付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的費用,且旅行社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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