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與醉月湖

  前幾天高雄三民區熱河、康平街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員警抵達現場後,發現是一輛運鈔車和小貨車行經路口時未減慢速度,才導致車禍,而撞擊力道過大,雙方車頭皆有毀損,所幸車禍雙方傷勢輕微並無大礙。不過,由於現場保全告知運鈔車上有新台幣400萬元現鈔,員警不敢大意,立刻請求加派警力至現場支援安全警戒及護鈔勤務,直到該保全公司派遣另一部運鈔車至現場將鈔票安全運走後,才結束這場金額龐大的「護鈔勤務」。

  這則新聞不禁令人想到不久前在美國紐澤西州高速公路上,也有一輛運鈔車,疑似因車門故障,沿路狂撒鈔票,路過駕駛見錢眼開,冒著生命危險下車搶錢,當時正值上班時間,導致交通大亂,還發生兩起車禍意外。據悉,有超過29萬美元的鈔票,至今還在撿到民眾的口袋裡,尚未歸還。警局發言人表示將會竭盡所能,去辨識撿到錢的人並將盡全力將之起訴。兩輛車同樣執行運鈔任務,不過美國運鈔車司機下場恐怕不太樂觀!

  我國民法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刑法第337條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依上述條文內容來看,顯然「拾金不昧」不僅是一種美德,同時也是法律的規範要求,違反者是會被科予處罰的。因為有人拾獲金錢,自然是因為有人遺失金錢,所以為了鼓勵民眾拾獲遺失物能主動報告,法律亦規定拾得者可向失主請求該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一。不過人心不足,在取得全部與十分之一價值中間,有時候還是會有人做出錯誤選擇。之前「一銀盜領案」嫌犯將數千萬元之鉅額贓款棄置在台北市內湖山區,柯姓老先生路過發現,一時起貪念而將其中約450萬元帶回家,事後雖有交出,但亦遭法院認定構成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而判罰新台幣五千元。或許法律規定的刑罰不大甚或有人覺得過輕,但留下前科記錄,恐怕是得不償失。

  運鈔車或大量金錢遺失新聞時有所聞,民眾撿拾後物歸原主雖可依民法主張十分之一的報酬,但有時人心受不了誘惑,將拾得金錢佔為己有,那恐怕就不是天降好事,而是厄運纏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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