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總會舉辦許多大大小小的國家考試,雖然只是一個考試,但其實常常關乎一個人能否得到一份工作或一個能賴以為生的執照,因此考試的公正性、公平性當然就更不容侵害。日前有一女子於參加藥師考試時作弊,偷看預放在手機裡的資料,被監考人員發現後,依試場規則移送法辦。

  為了維護考試的公平及公正性,以及避免對考試權之侵害,在參加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所舉辦之考試時作弊,除了違反公職人員考試法第2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有撤銷應考資格、予以扣考、不予錄取、撤銷錄取資格等可能外,還觸犯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考試罪中,以「詐術」之方法有例如參加需要本科系方能參加之國家考試,因此行使變造畢業證書之詐術,而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則是指詐術以外所有會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之非法手段,例如夾帶小抄、聘請槍手代打等。前述案例中的女子因被監考人員發現,尚未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最後依刑法第137條第2項僅論以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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