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美麗的花

   最近報紙上有個OTT(Over the Top)的名詞非常紅火,只是很多人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不過,若說NETFLIX、愛奇藝等影音串流平台,應該就不陌生了,影音串流平台即是OTT其中一類,相較於過去需要架設線路來收看電視節目的傳統模式,OTT直接透過網路,只要有網路,就可直接從平台提供使用者影音服務。對於使用者來說,這絕對是更加便利的模式,與過去還需要翻報紙查看電視台節目時刻表、只能看電視台所提供之節目的模式對照,等於是把主控權交回使用者,時間、地點、甚至方式都自由的收看節目。

  但在這樣有賴網路所架構起的全新影音收看模式下,台灣法律是否已經完善法律制度,能夠將境外跨國業者(例如:NETFLIX)、陸資業者(例如:愛奇藝)、非法業者納入管制,目前的答案卻是否定的,而產生諸如台灣業者乖乖繳稅,陸資業者、非法業者反而未受管制也未繳稅等現況。

  非法業者,指的是在其平台或是連結中所供收看的影音常常是未經權利人合法授權的,多以網路上平台或是電視機上盒的方式呈現,網路上盜版抓不勝抓,且其伺服器多設在境外,如何追緝就是一大問題,但就連在國內的盜版機上盒都十分猖獗,許多使用者甚至在不知其為非法機上盒的情況下,就已購買使用,不自覺已成為了盜版影音的推手,針對此一情形,臺灣OTT協會(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亦曾在白皮書中提出,應有認證及供使用者查證的機制。

  而中資業者如愛奇藝,則是面臨另一問題,因目前台灣對於陸資來台投資限制頗多,愛奇藝就曾以「資料處理服務業」及「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提出申請並且遭到拒絕,文化部亦不支持。投審會認為若愛奇藝雖申請資訊服務業,但實質上卻是經營影音串流等服務,那麼在尚未開放陸資投資影視產業等項目時,不應予以許可。然而亦有學者認為,實際情形是,不論投審會是否許可,使用者都已可以在網路上找到相關資源,不如就逕行開放,順勢將陸資影音串流之內容做規範和限制。

  相較之下,境外跨國業者若已合法落地臺灣,例如NETFLIX已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問題就較為單純,應思考的問題為如果進行平台的統一管理、規範,以進一步達到保護台灣本土影視產業的目的。

  因應網路已成為未來影音、通訊等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已在推動匯流五法,分別是電子通訊傳播法、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電信事業法、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擬達到強化網路管理的目的,惟其成效之彰顯與否,可能仍需回歸實際取締上的實行強度及人民觀念的教育及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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