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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加州瓦卡維爾市(Vacaville)有位彩券得主上月20日發現自己中了1萬美元,他開心的和室友薩宋揚(Adul Saosongyang)分享這個好消息,但隔天去兌換時竟發現彩券已經失效,原來,狡猾的薩宋揚一聽到室友中獎,隔天就去買了另一張彩券,趁對方睡覺時偷偷調包。以為可以瞞天過海的薩宋揚後來去領獎時,被警察當場逮個正著,依竊盜罪嫌被逮捕,將會面臨1至3年的徒刑,和室友之間的友誼也徹底破裂。更誇張的是,那張彩券中獎金額根本不是1萬美元,而是1000萬美元(約台幣3.07億元)!

  歲末年終將近,很多人拿了年終,都喜歡集資購買些彩券或刮刮樂試試手氣!不少公司老闆也喜歡在尾牙的時候,買些刮刮樂、彩券贈送員工,每年,各地都有幸運兒獨自或合資購買彩券中大獎的新聞,也因此發生許多糾紛。

  之前,嘉義有民眾在未報備集資購買的情形下中了超過3億元的頭獎,然後向台彩公司要求將一半的獎金匯給集資友人,不料卻被認定是贈與行為,將其轉給財政部地方國稅局並做課稅,該民眾因此慘被課徵贈與稅2千多萬元。雖然,財政部在事後表示,如果民眾有合資購買彩券的證明,例如通訊軟體對話、通訊紀錄等等,就可以不必課徵贈與稅,也表示可以退還該筆2千多萬元的贈與稅款。不過,實際上並沒有任何規定,要求合資購買彩券者必須要先向國稅局報備,因為,合資後均分獎金的行為,本來就不屬於贈與行為,根本不需要課徵贈與稅;而就算事後因為個人財產鉅額增加,或有大筆金額轉移,被國稅局要求說明,只要能提供當初事前合資購買的對話記錄等,國稅局都不會刁難,因為,畢竟沒有人會無緣無故把鉅額獎金分給別人吧!

  另外,雖然彩券是無記名的證券,但是,如果遺失、被盜或滅失之後,是不得要求掛失止付的。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也就是說,台彩公司是「認券不認人」,無論持有彩券者是買來的,還是撿來、偷來或搶來的,台彩公司都會支付。當然,撿到彩券的也不要太高興,雖然你可以拿彩券去兌獎,但他本身就是別人的遺失物,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也就是說兌獎是會留下身份記錄的,就算中獎人資料受個資保護,如果失主可以證明該彩券是他的而提出告訴,檢警還是可以循線追查到兌獎人資料,小心到時候可能會因為竊盜或侵占遺失物罪而被告。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先報警,交由警方保管,並為公告招領;另外,因為彩券兌獎期限僅有三個月,可建議警方先向店家兌獎,保存彩券獎金,若六個月後無人領回,彩券獎金自然就歸拾得之人所有。

  總之,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莫以身試法!買彩券做公益,也祝大家都能有好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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