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不景氣的時代中,為保有更多的經濟來源,因此有人身兼多職,但對於在多家公司上班的人而言,勞保又應如何投保呢?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簡而言之,只要是五人以上的公司,皆屬強制投保單位,而公司皆應為員工投保勞保。

  而對於是否應重複投保之狀況,勞保局於2009年05月01日曾發布函釋,依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解釋:「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所以依上述函釋,如有雇主告知僅可於一家公司下投保,應是錯誤資訊,如當下反應無效,則需向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如果雇主仍堅持拒絕為勞工投保,則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呼籲所有雇主,切勿投機取巧,因小失大,讓公司遭受更多數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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