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有一家溫泉會館的清潔員,被顧客指控從事清潔拖地工作的時候,沒有放置警告示牌,導致顧客沒有注意因打掃過程中地板濕滑,跌倒致腳踝關節脫位,顧客認為該清潔員工作上的疏失,導致自己受傷,構成刑事犯罪,所以提起刑事告訴,起訴後並經一審法院判刑三個月。後來,清潔人員上訴二審法院,法院則認為清潔員雖然有放置告示牌,卻未隨著打掃位置改變而移動,故認定過失程度較小,改判拘役五十天。但無論如何,還是判決有罪。

     過去曾聽聞營業場所,打掃人員清潔水洗或拖地板時,未放置警告示牌導致顧客經過跌傷而構成法律責任的案例。類似此種清潔人員打掃發生過失,導致同事或是顧客打滑跌倒之案件,不勝枚舉,例如多年前,就發生某報社的清潔人員地板弄太滑,所以讓同事跌倒摔傷的案例,刑事判決三個月有期徒刑,民事一審遭判應賠償七十七萬元。

所以說,清潔人員在工作時,大都會放置告示,避免有人因此受傷。不過,像本件雖然有放置告示牌還被認定有罪的案例,比較少見。原來是二審法院認為,被告於案發當時雖有放置之告示牌,但並未隨其拖地範圍移動而改變,以致於清潔至電梯前時,疏未將告示牌 從階梯處搬移至電梯口附近之顯眼位置。換句話說,就算有放置告示牌,不能放了就一直不動,然後溼拖把就一路拖到別的地方,如果是這樣,因為顧客或許未能注意到警告示牌,法院還是為認為有過失的。

不過在本件,法院則認為會館管理階層證稱:「公共區域清潔有工作守則,關於大廳清潔或公共區域清潔時,需要放置告示牌等語」、「於清潔現場如果發現沒有擺放止滑告示牌,會請他們修正,並把告示牌放回去等語」、「依飯店規定,拖地都要放置告示牌,告示牌會隨拖地地點而移動,會跟著走等語……再璞石會館之整房順序記載「清掃順序:……大廳及B1湯區休息區(地面、玻璃)(拖地時需擺放告示牌)……」之內容」,所以法院認為被告斯時身為該會館負責清潔工作之員工,於進行1樓大廳電梯口前之拖地清潔工作時,本應避免造成地面積水濕滑,並應放置告示牌,且該告示牌應隨清潔區域而移動,以提醒顧客注意。也幸好會館有如此內規,否則若員工造成顧客受傷時,甚現監督管理人員或是管理階層之負責人,亦可能涉及刑事上過失,而不只有民事侵權行為或不完全給付的賠償責任,這可就麻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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